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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適用範圍(第1條)

  • 由酒店與客人之間達成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協議,應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房屋條例》的規定。本文和《房屋條例》中未規定的任何細節均應受法律法規和/或公認慣例的約束。
  • 任何長期住宿均不得產生合法居住權。
  • 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房屋條例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住宿合同申請書(第二條)

  • 擬提出住宿合同的人應在旅館規定的日期之前將下列情況通知旅館;暫不接受臨時申請。
    在酒店接受申請後,住宿合同將視為已訂立。
    • 待容納的每個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年齡,性別,國籍和職業;
    •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過夜數:
    • 容納人數;
    • 提出申請者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 支付住宿費的人的姓名和聯繫信息(根據附件1中顯示的基本房費);和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詳情。
  • 酒店要求客人提出以下要求,以擴大住宿範圍,超出前款第(3)款的住宿次數。如果客人在指定日期之前未能滿足以下要求,則可能會拒絕長期住宿:
    • 提前通知住宿日期和時間表的變化;和
    • 提前支付住宿費。
  • 旅客與旅館之間在細節上的任何差異,包括住宿日期和申請細節,均應視為第10條第1款中規定的住宿合同的取消。旅館不承擔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利潤損失:取消預訂的客人。
  • 如果確定住宿合同的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和/或《房屋條例》的規定,或者客人不適合住宿,則酒店可以在簽訂住宿合同後取消住宿合同。

●保證金(第三條)

  •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後,酒店可能會要求在整個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限制內支付保證金。
  • 如果在酒店規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1條規定的保證金,則住宿合同申請將失效。

●註冊(第4條)

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信息:

  • 第2條第1款規定的細節;
  • 國籍,護照號碼,進入日本的地點和日期(非日本人);
  • 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和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詳情。

●住宿費的支付(第5條)

  • 在酒店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應以日本貨幣或通過酒店可接受的借記卡,信用卡或其他付款方式支付住宿費用,以支付整個預期的住宿時間。
    但是,不接受個人支票。
  • 由客人以外的其他人付款但未在指定日期之前付款的任何付款將直接向客人收取。
  • 即使客人在開始承包客房後自願選擇不入住,仍應收取住宿費。
  • 對於包含膳食或其他服務的住宿套餐,即使客人自願選擇不使用上述服務等,仍將收取此類膳食或其他服務的費用。
  • 除基本住宿費以外的各種可選服務的費用,包括食品/飲料和停車費,應以現金(以日元)支付。
  • 在第6條第1款規定的入住時間以外入住訂約客房的客人應支付以下額外費用;但是,前提是這僅在客人事先向前台要求並得到酒店同意的情況下適用於以下非工作時間:

額外費用

  • 每人/小時1,000日元(含稅)
  • 1:00 PM後退房後使用客房:一日住宿費(正常價格)

*額外費用應以現金(日本貨幣)支付。

●工作時間,安全衛生控制(第6條)

  • 住客有權在到達日期的第二天3:00 pm(入住時間)至11:00 am(退房時間)使用合同規定的客房。
  • 除非得到客人的要求並得到酒店的同意,否則客人無權在上述規定的時間以外入住合同客房,即使連續兩天也是如此。
  • 即使在客人有權使用客房的時間或酒店同意使用客人的時間,酒店也可以聯繫客房,進入客房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達到安全和衛生控制的目的。房間,無論是否事先提出任何住宿要求。
  • 飯店對於旅客因根據前述條款採取的措施而遭受的任何損害和/或利潤損失概不負責。

●客房內的行李及物品(第7條)

酒店將在退房後移走留在客房內的客人的行李和財物。
如果客房由於行李和行李而無法使用,將收取住宿費(常規費率)。
即使由於連續入住一天的客人將行李或財物遺留在客房中,但自願選擇不過夜,住宿仍會收取住宿費。

●客房清潔(第8條)

  • 如果在上午11:00之前沒有將房鑰匙歸還前台,酒店將與客房聯繫,以確定是否需要打掃房間。
  • 在走廊的門上貼上“請勿打擾”或“今天不打掃房間”的標誌,即認為客人拒絕清潔。
  • 但是,如果酒店出於安全和衛生原因認為有必要,將按要求清潔客房。
    此外,酒店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以聯繫或進入客房。
  • 出於衛生控制的原因,客房和行李可能會為了清潔而移動。
    對於不留在前台保管的任何被盜或丟失的物品,酒店概不負責。
  • 旅客無權拒絕上述四個條款的規定。
  • 當天上午10:00之前,將接受有關房間清潔的請求,包括是否要求進行房間清潔。
  • 酒店對上述六條規定所造成的任何損害和/或利潤損失概不負責。

●拒絕住宿合同(第9條)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申請:

  • 申請住宿合同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
  • 該酒店已被預訂滿,沒有房間。
  • 尋求住宿的個人被視為有可能違反法律或在住宿方面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行事;
  • 尋求住宿的個人被視為感染了傳染病;
  • 酒店確定所提供的用戶信息(例如姓名,地址,電話號碼)不真實;
  • 尋求住宿的個人被視為對他人造成極大的滋擾;
  • 尋求住宿的個人被嚴重陶醉或行為異常,並從事危害酒店順利運營或對他人造成滋擾的行為;
  • 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只能由未成年人住宿;
  • 申請住宿合同的目的是將住宿權轉讓給他人;
  • 尋求住宿的個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項中的任何一項:
    • 反社會勢力,包括《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防止不公正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案)(以下簡稱“ OCG”)第2-2條所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該組織是該組織規定的OCG成員該法第2-6條(以下簡稱為“ OCG成員”),OCG的準成員以及與OCG有關係的人士;
    • 由OCG或OCG成員控制業務活動的實體或其他機構;要么
    • 具有OCG成員的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其他有關個人的實體;
  • 在住宿方面,對酒店提出了暴力或脅迫性要求或承擔不合理負擔的要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酒店無法提供其設施的使用;
  • 由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指定;要么
  • 在酒店確定的任何其他情況下,均會干擾設施的管理和/或運營。

●取消住宿合同(第10條)

  • 如果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被取消,則應按照附件2中規定的政策向住宿合同的申請人(以下稱“申請人”)收取取消費用。
  • 如果在住宿日期晚上8:00(或預計到達時間後一小時,如果提前明確指出)之前沒有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出現申請人,則該住宿合同申請應視為已被取消並收取相當於住宿日期取消費用的取消費用。
  • 如果可以證明由於前者未到場而未事先通知導致取消依照前一條款的取消是由於未到達或火車或航空公司航班延誤或其他原因導致的,則不收取第1條規定的取消費用歸屬於申請人。

(第11條)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住宿合同的申請可以被取消:

  • 在第9條第(1)款至第(14)款規定的情況下;
  • 如果在規定日期之前未提供第2條第1款規定的詳細信息,則要么
  • 如果要求,則不能在指定日期之前支付保證金。

(第十二條)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 根據《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防止不公正行為法》以及地方政府或其有關機構的法令或其他反社會力量的規定,確定來賓是OCG的成員或與OCG有關係;
  • 客人從事或有責任從事暴力,恐嚇,勒索,不正當要求,賭博,擁有或使用毒品/槍支/鑲邊武器等行為,滋擾其他客人或針對他人的其他行為酒店場所內的法律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 來賓可以明確識別出感染了傳染性疾病;
  • 要求酒店提供超出合理水平的服務或承擔不合理的住宿負擔;
  • 客人擅自對酒店內外的建築物/設施/家具/借用或租用的設備進行損壞/遺失/遺失;
  • 客人所從事的行為會對消防/消防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在床上吸煙和篡改消防設備;
  • 旅客轉讓或出售或試圖轉讓或出售全部或部分住宿權;
  • 住宿合同是通過旅行社簽訂的,尚未確認由該旅行社支付的住宿費。
    如果在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即將結束之前通過轉賬或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了付款,則無論該金融機構的營業時間如何,付款也被視為未確認,但是當天可能無法確認這種轉賬的事實因為轉賬的第二天是銀行假期;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酒店無法提供住宿;
  • 客人未遵守酒店的房屋條例;要么
  • 由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指定。

●拒絕繼續住宿(第13條)

一旦被接受,無論住宿時間長短,酒店均可拒絕繼續住宿:

  • 在第9條第(1)款至第(14)款規定的情況下;要么
  • 如果客人未能遵守酒店的房屋條例。

●遵守房屋條例(第14條)

  • 旅客在酒店房內時應遵守酒店的房屋條例。
  • 對於因不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房屋條例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利潤損失,酒店概不負責。

●停車責任(第十五條)

  • 當客人使用酒店停車場時,酒店僅提供停車位,並且不負責保管客人的車輛,無論前台是否留有此類車輛的鑰匙以作保管。
    對於因泊車損壞或人身傷害引起的任何事故,酒店概不負責。
  • 請勿將貴重物品或其他物品停放在停車場。對於在停車場丟失或被盜的任何物品,酒店概不負責。
  • 當酒店停車場已滿時,酒店可能會將客人轉介至合同停車位。要求客人遵守合同停車的收費,使用規定和其他使用條款,因為它們與酒店的收費有所不同。

●客人的責任(第十六條)

客人應賠償酒店因其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酒店損失。飯店應進一步要求旅客賠償由於該旅客的故意或疏忽而停止使用設施而造成的利潤損失。

●旅客的行李及物品的保管或旅客留下的物品(第十七條)

  • 只有在客人提前聯繫酒店並且酒店同意的情況下,才應將在該客人抵達之前帶入酒店的客人的財產拘留。酒店不代表旅客支付任何此類行李等的運費。這同樣適用於交付給客人的郵政/快遞包裹。
  • 通常,退房後客人留下的物品或物品將被保留三(3)個月,從發現此類物品之日算起
    保質期已過的物品或物品將被處理。
    保留在冰箱中的所有物品,食品和飲料以及雜誌以及任何容易腐爛或質量改變的物品都將由酒店選擇處置。
  • 旅館有權檢查遺留的財物或物品的內容,以便根據其性質進行適當處理,並將這些財物等退還給所有者,或根據需要按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客人無權反對這些程序。
  • 通常,酒店不會致電客人(或物品所屬的人)留下的物品
  • 因前四條款的規定造成的任何損害和/或利潤損失,酒店概不負責。

●互聯網的使用(第18條)

  • 使用內部互聯網服務後,訪客應獨自負責保護/維護所連接的PC,手機和通信終端的安全性。
  • 酒店不提供針對終端環境和/或訪客獨有的各種設置的技術支持。
  • 請注意,根據酒店位置的不同,有些地區可能無法到達波浪或波浪強度不足以使用。
  • 內部互聯網服務不能保證其使用。
    對於與以下情況有關的故障,損失和利潤損失,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由於訪客使用的終端,軟件或其設置而無法使用互聯網;
    • 病毒感染,數據丟失或未經授權的訪問;
    • 未經授權的使用,包括傳輸垃圾郵件,使用文件共享軟件,傳輸可疑數據包和使用端口;
      如果發現此類使用,酒店將停止提供互聯網服務。
    • 由於大量客人同時使用客房上網服務而導致的數據通信速度降低;
    • 由於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通信服務中斷;和
    • 由於旅館通信系統故障或服務提供商通信故障等原因而無法使用互聯網。

●管理語言(第19條)

除日語以外,還可以用英語或其他語言制定本住宿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但是,如果日語版本與用另一種語言編寫的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差異,則應以日語版本在所有方面為準。

●協議管轄權(第20條)

  •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本“住宿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應受日本法律管轄,解釋和適用。
  • 與住宿合同條款和條件有關的任何司法訴訟,應首先提交給長崎地方法院的專屬管轄權,長崎地方法院對酒店的位置具有管轄權。

附件1住宿費用明細(相對於第2條第6款)

分類 描述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用 1.基本住宿費
2.服務費(已包含在基本住宿費中)
額外費用 3.餐飲費及其他費用
4.服務費(已包含在服務費中)
5.營業稅
分類 描述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用 1.基本住宿費
2.服務費(已包含在基本住宿費中)
額外費用 3.餐飲費及其他費用
4.服務費(已包含在服務費中)
5.營業稅

注意:
1.基本住宿費用按酒店網站上公佈的價目表計算。
2.酒店向兒童收取與成人相同的住宿費,但對於未提供床上用品和餐點的小學生以下兒童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可能會根據季節和住宿計劃設置兒童和嬰兒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客人。

附件2取消收費政策(相對於第10條第1款)
取消通知的日期

沒有出現 當天住宿 住宿日前2天 住宿日前9天
個人客人
(最多9人)
100% 80% 20% --
團體嘉賓
(10人或以上)
100% 80% 20% 10%
沒有出現
個人客人
(最多9人)
100%
團體嘉賓
(10人或以上)
100%
當天住宿
個人客人
(最多9人)
80%
團體嘉賓
(10人或以上)
80%
住宿日前2天
個人客人
(最多9人)
20%
團體嘉賓
(10人或以上)
20%
住宿日前9天
個人客人
(最多9人)
團體嘉賓
(10人或以上)
20%

注意:
1.百分比表示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如果縮短合同天數,無論縮短的天數,將收取一天的罰款。